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建设工作,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院相关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分委员会规程》、《3522vip浦京集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3522vip浦京集团学术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科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依据《3522vip浦京集团学术事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1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3人,另设秘书1人(兼),学校、职能部门领导一般不担任主任委员。
学术分委员会由不同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不担任学校和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能履职一个任期。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保证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一般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秘书负责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统一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内的学科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教学研究工作规划与计划等;
(二)评议、评价学院内师生的学术成果与学术水平、科研成果与科研奖励;
(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审议、评价教师职称的晋升、职务聘任等工作;
(四)审议院教师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人才引进计划;评价引进人才资格;
(五)审议推荐学院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等;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受理本学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并向学院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校学术委员会以及本学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年度报告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2/3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对于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副)主任委员提出修订案,经院学术分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